《麥收》Wheat Harvest 

文∕張獻民北京電影學院教授,本文已徵得作者同意轉載)

 

         此文圍繞有關《麥收》的爭論。

 

         這是一個言論ZIYOU的問題。有幾點理由:首先我是個觀看者,一個成年觀看者不希望由別人來限定哪些他可以看、哪些不能看。不管這個做出規定的人是以個人的名義還是集體的名義,不管他以公德還是以個人良心為出發點。不管它是政府機構還是非政府機構。我不希望別人規定我的觀看範圍,也反對對其他任何成年人規定觀看範圍。

 

         任何機構或個人阻止任何作品放映的做法,於今並非首件,以後也還會出現,我均會反對。在雲南我當面對試圖做出這一努力的人說了,我也反對部分機構在香港現場的做法。

 

         我個人的活動組織者身份只是觀看者身份的延伸。影展確實必須對放映作品負責,但任何影展要首先負責作品完整性,以及對目前創作狀況多樣性的反映,因此不應設有特殊的禁止條款。

 

         在雲南現場發生爭論時,一個非常明顯的是爭論好幾個小時之後,我們才想起來問活動的主辦者會不會停止該作品的放映。易思成先生肯定地說:當然不會中止。

 

         有關影展的另一個話題,是我在韓國與臺北的組織者游慧貞女士碰面時,也談到了這個問題。之前在北京曾經與來自臺北多重身份的張釗維先生聊,他提出希望徵求性工作者從業協會的意見和部分媒體的意見,就是大陸人說的先「內部放映」探探風向。對此,游女士的意見是不改變臺北已定的方式,就是根據臺灣當地的法律,規定這樣可能引起道德感嚴重不適的作品(不是色情,也不是暴力,是一種道德感)在成年專業觀眾中放映。成年的問題由以下方式判定:只在現場售票,必須持身份證;專業人士這個說法相對模糊,包含相關專業的學生,而相關專業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

 

         在雲南我就說過,在此重申:我國官方機構禁止作品放映時,經常使用「群眾來信」為理由。也確實有一些人熱衷於寫信彙報自己道德感的嚴重不適,並往往自己把自己拔高為廣泛人群的代表,就是認為他的道德是普世價值。一些非官方機構在一個普遍道德淪喪的大環境中積極地參與道德重建沒有問題,但認為自己是人民的代表、有權力代替沉默的大多數發言、甚至阻礙言論ZIYOU,就不對了。

 

         言論ZIYOU的問題,觀看和放映的環節是個硬的環節。內容、話語、文本是軟的環節。我個人認為該作品的文本光明磊落,人物們堂堂正正。按老式道德話語,人物們、尤其是主角,無愧於天地父母。

 

         內容的問題,還有該題材和身份的問題。必須有特殊行業的聲音。特殊行業的聲音首發,在紀錄片中是胡庶的《我不要你管》。《麥收》是直到目前為止中國在學術界之外有關這個特殊行業最有力的證詞,對從業人員狀況、心靈、愛情、愛、信念、希望或絕望、過去和未來,描繪相當完整,充滿人的尊嚴。我個人希望這樣的作品多一些。

 

         這就是說,一些組織關愛特殊群體,沒什麼過錯,但阻止別人發出有關這個行業的聲音,會抑制對這個行業的關注,而且會形成聲音的單調。保護並非唯一的關愛形式,而且非政府組織的保護也只是關愛的一種。

 

         創作或藝術的問題,類似老舍寫虎妞或小福子,魯迅寫阿Q這兩個作家都有更加描摹自身的作品,但他們為別人發聲。如果沒有老舍的聲音,我很難判斷我對49年之前北京的車夫或八大胡同周邊站街的女人們如何又會有另外的、怎樣的、粗略的瞭解。所以讓作者們發聲,應該是不妨礙大多數人的道德感的吧?敏感的是具體的面孔、肉身、姓名、身份。

 

 

肖像權

         對個人權利侵犯的問題,在我們身處的國度具體的法律環境中,我們唯一的私有財產是我們的臉。

 

         就是說,你的經濟財產可能因為你父親的雙規消逝,或因為你自己受了誣告而消失,或者因為比你財產更大的人把你的那份拿走了。你的肉身,屬於你的情人、伴侶、父母、孩子,甚至有時候屬於你的同事或朋友,因為你累垮或生病的時候,他們會想起來以前你多管用。

 

         所以,你我只有一張臉。

 

         這個問題,憲法不改變,沒有改變的可能。甚至假設100年之後有了新的憲法條文,到時候的人們可能肉身仍不屬於他們自己。

 

         法律的現實,是誹謗非常難以立案,單是舉證這一條,很多人就要望而卻步。誹謗罪,不僅要證明對方確實說了那些話,而且要證明自己確實不是那樣的。這後一點也不容易。活得複雜、有多重生活的人比比皆是。

 

         但是肖像權是個很簡單的權利,舉證容易,有這張臉就是被對方利用的證明。法院立案,肖像權比誹謗多很多。這也是我們的法律實踐在證明著我們確實私人擁有的只有臉。

 

         肖像權與誹謗的差別之一,是民事與刑事的差別。誹謗可能是可以用經濟補償來解決的,也可能不可以買賣。這有時候在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之上,就是雙方想收手的時候,法律不同意以經濟方式和解(當然這只是講道理)。而肖像權就是民事責任。就是說,如果一個影星發現別人用他的照片做性病治療廣告,他告對方侵犯肖像使用的權利,是個錢的問題。如果他辯解他沒有性病(再次說這只是講道理,因為大部分人到時候會知難而退,因為如何去辯解自己性生活的清潔並忍受指定醫院的檢查,況且大眾傳媒正等著看熱鬧),那他就是升級指控對方誹謗,要求對方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說,實踐中,你我只有護著自己的臉,至於名譽,唉…

 

         《麥收》的具體案例中,似乎與名譽無關。本來侵犯被拍攝者,是對紀錄片的最常見質疑之一。但紀錄片的長處,也在於它們應該(這也是在講道理,實踐中千差萬別)並沒有在捏造事實。所以對名譽的損害,在法律上似乎難以不成立。看過《麥收》的人更不會懷疑它的真實。侵犯只在人情層面成立。就是沒有硬的名譽傷害,只有軟的名譽傷害。

 

         橫向比較,法律層面,舉相對較成熟法律環境中的例子:一個是《是與有》主要人物訴導演侵犯,法庭的結論是該人物長時間接受拍攝,沒有他拒絕拍攝的證據,如果有,需要他自己舉證。曾經拒絕拍攝是非常難找到證據的。所以法庭不承認這是一個刑事侵犯的問題,即否認了兩項:一是歪曲捏造人物的形象,二是偷拍。但民事層面,是否應當有所補償,以及什麼補償才是合適的,雙方商量,商量不妥的話法庭可能會有強制。但法庭不接受限制放映的要求。這個案例中導演或製作公司沒有與被拍攝者預先簽訂協定,可見是否預先簽有協議並非唯一依據。

 

         二是《靖國神社》。主角老刀匠與製作公司簽有協議。但影片在日本公映之前,右派媒體要求禁止播放的要求,無法得到支持。他們從民間扯到文部省又扯到國會,但言論ZIYOU制約著他們的要求。因而他們轉而煽動老刀匠出面聲稱受騙了,還扯出天皇,說老刀匠如果是熱愛天皇的,就應該站出來要求影片中他的鏡頭全部剪掉。這個老刀匠非常熱愛天皇,但他沒有應部分媒體的要求站出來說導演和製作者欺騙了他,或者偷拍,或者歪曲了他的本意。

 

         所以,對於被拍攝的人,法律很可憐,靠不住,我們除了護住自己的臉,沒有太多其他辦法。

 

         護住自己臉的例子,是靖國神社作為一個私有的財團法人,在出了這樣的爭端之後,就規定神社前面的廣場也不讓拍攝了。本來他們只規定室內不讓拍攝。露天的私人財產是否可以拍攝,日本的法律好像支持的不是拍攝者的報導權,而是財產所有者的權利。這一點,西方的法律有時候有不一樣的看法。這比如說義大利總統是否可以控告那個薩丁島的攝影師侵犯了他的私人空間。

 

         日本是一個國民最羞於在攝像機前暴露自己的國度。中國人在這個方面一向非常慷慨大方,可能是因為只有這個能送給朋友們,就是臉。俗稱賣個面子。因為那是他自己的,不花錢,而且送給了別人之後,臉還長在自己腦袋上。

 

 

人情

         要求被拍攝者舉證說明自己是被偷拍的,非常不近人情。

 

         我們並非法律的制定者,也不是法律的執行者。所以我們的言論和行動於其針對過去,不如指向未來。當然可以繼續討論,討論也可以或可能是聲討,譴責,鼓勵等。起碼該討論現在可能的解決方式。

 

         撇開法律,只談人情的話,我建議依照美國的仲裁方式,以以下民間辦法操作,並且可能借助一些可以借助的力量,如願意出面的非政府組織,或線民:該仲裁小組由三個人組成。一個由被拍攝者集體推薦(他們當中是否能有一致意見,或者有多少人願意進入這個仲裁程式,是個有待清晰的問題),一個由拍攝者推薦,第三個由雙方共同推薦。這第三個人產生的過程,有賴於雙方對可能的公眾人物的共同信心,大致可以由雙方各出一個自己認為可以擔當的人物名單含三人,由前兩個已經指定的人協商,數輪徵求當事人同意後確定。這三個成員應為智力健全的中國成年公民,除此應無其他前提條件。

 

         該仲裁小組確定後,有兩份檔應該公佈從而接受社會的監督:一是這三個人的身份、他們與當事人的關係和其他相關可公開信息,二是這三個人自由制定的他們之間的規章,類似所有問題的表決不可以棄權(否則三個人這個人數沒有意義),時間表,義務服務不收取任何報酬等。

 

         在這樣一個具體案例中,由於最後結果的文本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從而只能由當事人和仲裁小組決定是否公佈,所以公眾可能永遠看不到這個最後文本,所以最初文本的公佈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公正的基本保證。

 

         仲裁小組就雙方的要求進行磋商並向當事人轉達。重要的是:在當事人雙方經仲裁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仲裁小組有權公佈他們認為最合理的解決方式,並要求雙方照辦。但,這是民間方式,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只有人情約束,因為三個仲裁人是雙方選定的。

 

         前提當然是仲裁協定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

 

         該仲裁小組可能為雙方取得一些經濟上妥協的方式,也可能限定播放範圍,或要求修改文本。我個人希望那個結論不是肥皂劇式的。如果能夠獲得嚴肅結論,將為類似的情況取得一個先例。

 

 

其他

NGO的行動

         非政府組織在建立一些標準。這套標準在不同機構之間有些相似的面目。跟所有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也是雙刃劍,可能指向社會,也可能指向自己,可能有建設性的作用,也可能相反。

 

         比如要求小孩子是大眼睛,要求找到資助物件中勵志的榜樣,要求對專案的包裝,保護著捐贈者的安全。NGO是一些關懷具體弱勢行業底層人群的機構,但保護並不意味著隔絕,比如並不意味著需要阻止談論。那些阻止的言論和行為,實際上既像老式的非禮勿聽,非禮勿視,也太像咱國官方的某些行為,就是大眾傳媒的行為,主要是阻止人群與人群之間相互瞭解。這個話題複雜,恐怕以後再談。

 

 

紀錄片的名與利

         利的問題,可能在仲裁下與進一步的補償方案掛鈎。這方面,其實最合適的做法是公共化,就是補償的錢,比如該作品獲得的全部獎金(約幾千元)捐獻給那個特殊行業。具體實施有難度,因為沒有行業工會。大致可能的方式比如是購買一些行業保護性用品在拍攝牽涉到的區域內向從業場所派發。NGO在中間可能能起監督作用。這些錢雖然少,但交給任何被拍攝者個人仍然可能是不合適的,當然這不由我說了算,不知道是否會有一個相對公平的仲裁小組做決斷。

 

         名的問題,怎麼說,與錢相比又是個軟的專案,這過程中口水不少,如果非要與錢相對應,我想是個幾千元的名吧。可就像名譽一樣可能無法量化,而且一半惡名、一半美名。而且紀錄片這行當,出名了也沒錢掙的,國外有的七八十歲的大師還住幾十平米的公寓出門自己拎著攝像機。

 

         名的問題,反過來講,《麥收》並不遮掩、躲閃,作者是署名的,署的是他的實名,這也算是他責任的一部分。

 

 

討論的範圍

         恰恰因為問題複雜所以要多討論,不要一上來就戴道德大帽子,要置作品於死地。這與以前社會中部分人認為從事了性行業的人都應該關進局子沒有太大差別。

 

         就是說保護行動不一定是淨化行動。

 

         而且有討論才有更廣泛的認知,社會更廣泛的認知,理性的、不妖魔化的,對該行業的保護是有促進作用的。

 

         比如NGO是否支持這樣的討論?

 

         在雲南的時候,我本來已經設計好了紀錄片與私領域這個話題,是連續三個晚上的討論之一。因為有了《麥收》的風波,後來整晚上都在討論這話題,當時NGO的人也在場,而且事後還給我發了郵件具體表達他們的感受。我的這篇東西也算是個回覆,書面的討論。

 

 

再說肖像權

         在私人領域,要拒絕拍攝。要給拍攝者增加難度。媒體對人的歪曲非常嚴重,其中最嚴重的是電視。獨立紀錄片是歪曲程度相對較小的。

 

         幾個具體的例子。

 

         我本人因電視屢次嚴重歪曲話語,曾經有兩年拒絕任何攝像機採訪(記不清了,大約05-06年),也聽到過田壯壯類似的說法。

 

         另一個獨立紀錄片的作者,他拍攝的主要人物,在接受拍攝兩個月之後,開始索要報酬。這個作者認為這樣的作品和關係,給予報酬是違反紀錄片道德的、給予之後也無法再保證作品的真實性,就停止了拍攝。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那個被拍攝者前兩個月如何理解面對他的攝像機。

 

         在日本,公務人員執行公務過程中,肖像權不受保護。這就是說,員警辦案時,如果記者拍照,可能受到干擾辦案或提前揭露保密細節等理由的指控,但不會侵犯員警的肖像。就是公務人員在工作時,臉不屬於自己而屬於大眾。這一點我同意,希望以後中國立法也搞這一條。他既然在為大眾服務,大眾看看他怎麼服務的,應該可以吧。

 

         在法國,公眾活動場所中的行為不受肖像權保護。就是一對夫妻在無主海灘上野戰,不能事後指控說拍照片的人侵犯了他的隱私;再比如明星在商場買珠寶,被狗仔拍了,商場可以控告狗仔侵犯商業機密(是否立案是否判決有利商場都很模糊,一半商場不會冒險以這種方式為顧客犧牲),但明星沒辦法控告狗仔。公眾場所其實分兩種:第一種是私有財產但從事公眾活動的,這部分法律允許財產所有者做出適當的內部規定,比如醫院的內部規定就可以比商場更嚴格,雖然醫院也是公共活動場所;這些內部規定在法律的框架下是受承認的。第二種公共活動場所是從財產權上來說屬於公眾的,或沒有主人的,比如街道是大家花錢鋪的,但這種場所如果是非露天的,經營者有權力做出一些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比如地鐵運營公司為安全等問題要求拍攝必須提前申請並由地鐵專業員工陪同。泛義的公眾場所行為不受肖像權保護,我認為是很好的一條,因為反之亦然,非公眾場所的受保護地位才更加突出。

 

         另外,肖像權授予的書面認證在銷售過程中是必須的,美國等大市場的要求很嚴格,歐洲也比以前更加嚴格了。這意味著沒有任何被拍攝人許可的紀錄片進入市場會越來越困難。

 

         這並不意味著不想進入市場就可以沒有被拍攝人的許可。但也不意味著被拍攝人的書面許可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特殊行業

         性從業工作者的弱勢地位,主要瓶頸我看是成立工會的問題。就像這次的討論,說著說著就還是要依靠個人道德覺悟的那一套。成立一個性從業工作者的工會,說了不止一兩天了,恰如與虎謀皮,承認這個行業的適度合法性是一個難關,成立能夠保護從業人員的工會是個更大的難關。否則如何討論面對肖像權時,特殊群體的特殊權益?討論不足夠,才會被拍攝的人自我保護不夠,拍攝者對他們的保護也不夠。

 

         身份認定是REN權的基礎。如果正在工作的人,他的工作都得不到承認,從而在勞動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中邊緣化,何況沒有工作的人?何況沒有工作能力的人?這次的情況再次說明這一點。對身份的剝奪,與對姓名、面孔、肉體的剝奪並列的。

 

         正如我們曾經需要大眼睛小學生,我們需要具體的面孔和姓名。這應該不能由這個紀錄片的主角或配角來承擔,但傳媒、社會、包括官方,與這個行業的互動,早晚將推出社會足夠拷問自己良心的公眾面孔和姓名。這一點,網路比紀錄片強大很多,紀錄片只是在紀實和人文這條路上給網路鋪路。而且紀錄片是小眾的。幾百個人看過《麥收》?

 

       但矛盾在於,恰恰又是這樣一個有爭議的文本提供著大家討論的基礎。

 

      謹以此文感謝為該特殊行業發聲的從業人員和創作者。

 

      本文是公共話題,應不涉及隱私,歡迎轉載,轉載請在下面註明。也歡迎大家對人情式的民間解決方式有進一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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